- 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 2017/1/5 阅读次数:[8965]
一 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定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 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是 强制性工业产品生产入门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
二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2.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2.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2.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 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②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④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⑤ 申请取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2 企业实地核查
①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③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④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⑤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⑥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⑦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⑧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⑨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 质检总局,并由 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⑩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3.3 产品抽样与检验
①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填写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②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③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④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⑤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⑥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 质检总局,并由 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审定与发证
①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 质检总局。
③ 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④ 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 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公司已取得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XK06-14-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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